井陘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井陘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井陘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井陘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井陘縣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保護,規范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18〕31號)、《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冀發〔2018〕35號)及《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自然資規〔202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范圍內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管理、用于落實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補充耕地利用監管等。
第三條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控制成片未利用地開發;堅持統籌協調,拓寬補充耕地途徑,統籌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堅持嚴格管理,強化補充耕地全程監管,確保補充耕地真實可靠。
第四條 成立由縣長任組長,相關縣領導任副組長,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等單位和17個鄉(鎮)為成員的井陘縣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耕地占補平衡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重大事項的決策部署,監督指導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協調調度重要事項,對項目相關環節的批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主任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兼任。
組建由農業、水利、林業、生態環境、電力、財政等部門專家構成的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專家組,負責對項目選址、設計及預算的合理性進行論證,并對項目進行技術、質量驗收。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項目業務指導,根據各部門意見進行項目前期選址,組織立項、勘察、設計和預算編制,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項目驗收資料的準備,土地變更調查,指標確認、信息報備等工作。
行政審批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項目招投標活動的具體操作和實施。
財政局負責項目預算評審、結算評審、資金撥付,組織拍賣項目施工過程中產出的礦產品等工作。
審計局負責對項目審計監督,保障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供電公司負責協助項目施工單位做好電力設施配套,及時做好項目區配套電力設施驗收、移交接管工作。
農業農村局負責項目選址及出具項目設計范圍審查意見,對項目耕地質量等別評定報告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水利局、林業總站、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按職能全過程參與項目選址及出具項目設計范圍審查意見。
各鄉(鎮)負責配合項目選址;對屬地內項目落實分包責任制,組織好項目區地上附著物前期清理,做好項目產出礦產品儲存監管,并依法打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私挖亂采行為;指導村委會做好項目申報及監督,做好涉項目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穩定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項
第五條 項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禁止開墾嚴重沙化土地,禁止違規毀林開墾耕地,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25度以上陡坡、不穩定耕地區域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開墾耕地。
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和最新年度變更調查為耕地的地塊,不得立項作為占補平衡新增耕地。
第六條 歷史形成的未納入耕地保護范圍的園地、殘次林地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擬整治為耕地的,經縣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復核認定后可納入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立項范圍。
第七條 現狀為種植果樹、林木的地塊,擬恢復整治為耕地用于占補平衡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地塊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不是耕地和可調整地類;
(二)已征得土地相關權利人同意;
(三)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園地但林業部門納入林地管理范疇)的,已征得林業部門同意;
(四)縣政府已組織相關專家完成可行性評估論證。
第八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要求組織項目規劃設計,規劃設計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別應當不低于周邊原有耕地利用等別;山區、丘陵區項目應當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項目規劃設計應當征求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對項目規劃設計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學性等進行評審論證,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進行實地查看,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條 項目涉及的土地地類面積以最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為準;涉及耕地質量等別以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最新耕地質量等別數據庫為準。
第十一條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縣政府申請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 縣政府根據評審論證結論等批復立項。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批復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自然資源廳“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提交審查材料,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立項信息核實。
第三章 實 施
第十四條 縣政府確定的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應當依據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確需變更項目設計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要求報經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全程監理。項目實施應當接受村民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地點設立標志牌,對項目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規模、工程內容、建設工期等主要信息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驗 收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縣政府組織下,會同農業農村局、林業總站、水利局、生態環境分局等有關部門,組織村民代表和相關專家,對照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進行實地勘驗,逐地塊核實新增耕地數量、質量和工程建設等內容,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驗收報告,報送縣政府?h政府依據驗收報告等批復驗收。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立項的項目,原則上在立項批復之日起兩年內完成縣級驗收。
第二十一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在項目驗收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監管平臺”提交審查材料,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驗收核實。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通過驗收核實后,應當及時辦理工程設施等移交手續,并簽訂后期管護協議。
第二十三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及時通過“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報備項目信息,報備信息應當與項目檔案資料一致,符合系統填報要求。
第二十四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對報備入庫的新增耕地在當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中進行地類變更。
第五章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以外其他項目新增耕地核定
第二十五條 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實施的耕地占補平衡項目以外的礦山生態修復等其他項目或其他部門立項并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各類項目產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質改造產生的新增產能(統稱新增耕地),擬用于落實占補平衡的,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核定。新增耕地來源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采取內業核實與外業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基礎性資料組織核實新增耕地數量、評定新增耕地質量等別、核算新增耕地產能,形成縣級初核意見后,通過“監管平臺”提交審查材料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核實。
第六章 補充耕地利用監管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鄉鎮和村要切實履行補充耕地主體責任,對補充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強化利用監管,明確管護要求,確保農田水利設施、林網、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能夠長期穩定利用。嚴禁“非農化”“非糧化”,補充耕地應當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禁止違法違規建設占用,禁止違規轉為林地、園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壞、損毀等。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局收到申報后,根據縣財力狀況統籌安排土地整治專項資金預算,用于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行?顚S。
第二十九條 按照《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管理支持全市產業發展的意見》(石政規〔2018〕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耕地占補平衡項目財政預算原則不低于4萬元/畝。
第三十條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完成招標后,根據合同約定撥付工程費用。
第三十一條 為加大項目推進力度,落實好項目的后期管護,縣財政局按驗收入庫新增耕地面積,以每畝5000元標準,作為前期協調、后期管護等經費,撥付至項目所在地鄉(鎮),其中:施工單位進場后,先行撥付每畝1000元(按設計新增耕地面積計算);項目竣工驗收入庫后,撥付剩余經費(計算方法:驗收入庫新增耕地面積×5000元-設計新增耕地面積×1000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此前發布的有關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方面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井陘縣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名單